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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按現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之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回收業者應向地方環保局辦理登記,並依規定定期申報其營業量;服務團隊將會協助回收業者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合法化作業與已登記回收處理業者依管理辦法之規範辦理相關登記申請與申報事項。
(一)「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二)廢棄物清理法。
(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五)「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六)「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 
(七)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八)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九)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十)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十一)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十二)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十三)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PS 部分縣市則另設置單行法規
  •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廢棄物資源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台南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